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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速记】完善公安侦查阶段法律监督高端研讨会在京举行

来源:http://www.ce.cn/xwzx/gnsz/gdxw/201608/03/t2016080作者:苏琳浏览数: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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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3日讯 (记者 苏琳)由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北京中心、律媒百人会主办的“完善公安侦查阶段法律监督高端研讨会”8月2日在京举行。


来自法学界的专家和律师代表以“闫某四换罪名、延长羁押不讯问多次劝说和解”案件为例,剖析了公安侦查阶段外界法律监督难的原因、现行法律监督的问题以及完善侦查监督的建议。



一直以来,公安侦查阶段保密性较高,在强大的维护社会治安与稳定使命面前,警察权的适用往往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扩张和滥用个案。警察执法程序中还存在非法证据难以铲除、执法程序粗疏、相对人各项权利保障不到位等司法顽疾。


“公开、透明是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权利一旦触及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就应公开、透明甚至律师介入。”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顾问樊崇义教授表示,我国刑诉法中对于侦查程序警察权的规范化适用尚不健全,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配合有余、制约不足。


针对警察执法权改革的重点,樊崇义从刑事司法角度,谈了自己的观点:首先要规制行政执法权,制定出警察在治安管理过程中行政执法的细化程序,尤其要对盘查、强行带走、盘问和留置等重要程序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其次要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审查程序,特别是构建有法院审查批准侦查机关限制人身自由和物权的司法审查制度,包括要对逮捕、拘留以及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均有公安机关报请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司法审查程序。第三,在条件程序的情况下律师的介入要不断深化,要创造条件实现律师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地介入,加强律师对警察权的监督。


谈及“超羁押现象”,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专家张建伟教授认为,应该由上级检察机关或者省级检察机关以开羁押庭的方式,由辩护方和警察方,双方提供理由甚至要求提供进一步的实证,要求延长羁押或者要求否定、不批准延长羁押。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北师大中国企业家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张远煌结合对企业家犯罪现象研究,从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角度,阐述其观点。他说,涉及到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问题,其真正的原因不在于个别的执法层,而是要从体制方面予以检讨。在此情况下,律师应发挥好主观能动性,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尽可能维护好当事人的权益。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角度探讨了侦查监督问题。他说,侦查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阶段,对于公安机关加强侦查进度的制约,是防止公安侦查权滥用,提高刑事侦查的办案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和强化刑事诉讼领域人权保障的客观要求。就公安侦查和监督的体系来说,既有内部监督,也有外部的监督。内部监督,第一是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具有领导职权,所以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有一个监督;第二是内部的横向监督,也就是公安机关内部的法治部门以案卷质量考评为核心,以及公安机关纪律检查部门以查处违纪违法和错案追究的为核心的横向监督。外部监督,主要体现在法律机关的法律监督,加上社会媒体、舆论、公民、律师力量的监督。公安监督体系以外部监督作为主要部分,也是最有特色的部分。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高等司法研究所主任徐昕,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高文龙从具体实践出发,就公安侦查阶段律师介入的重要性以及从职业同行的角度提醒在刑事辩护或者程序辩护过程当中,律师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情绪化或者当事人情节过重等内容发表讲话,阐明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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